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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
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9年3月2日[1996]法民字第8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正在再审的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等抵押贷款案,经研究认为,在《担保法》实施以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你院在审理时可就本案主合同是否有效作进一步审查,包括鲁银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开展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及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等问题。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按过错原则处理本案;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按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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