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的批复
(2004年2月6日 发改价格[2004]206号)
陕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陕西电网厂网价格分离初审方案的报告》(陕价字[2004]1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5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省韩城电厂、户县电厂、渭河电厂、略阳电厂、灞桥电厂的含税上网电价均为每千瓦时0.237元。核定石泉水电厂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128元。核定空壳电厂延安电厂含税容量电价为每月每千瓦150元,执行两年,两年后取消。
二、以上电价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