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业务招待费
列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 [1998]局财经字第02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的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现将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的控制总量
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控制总量的计算依据包括:公务费、交通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其中公务费中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列支科目
在《中央国家机关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5”。各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
三、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各部门应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97]国管办字第139号)中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四、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的其他问题按财政部印发的《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