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申报中央管理干部收入情况的通知
(组通字[199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申报中央管理干部收入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负责接受、审核和汇总本地区、本单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的收入申报。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地区、各单位分别以党委、党组名义,将中央管理干部的收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各地区、各单位向中央组织部报送的时限为:每年8月20日前报送干部本年度上半年申报的收入情况材料;次年2月20日前报送干部前一年度下半年申报的收入情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