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民办函[1999]61号 1999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1999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
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精神,《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为老年人建筑制定的行业性设计标准,对于规范老年公寓、老人院和托老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工作,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规范》,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规范》
《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各地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要尽快把《规范》转发到基层,并采取举办讲座和学习班等培训形式,组织各级干部,特别是设计、施工人员和老年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其基本要求和相关数据,为实施和遵守《规范》打好基础。
二、积极宣传《规范》
今年是国际老年人年,《规范》的出台为我国的老年人办了一件实事,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福利事业的高度重视。各地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结合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开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国际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规范》,让全社会广泛了解《规范》的意义和基本内容。
三、切实贯彻执行《规范》
目前,我国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迅速,各地掀起了一个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高潮,《规范》的颁布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为了配合《规范》的实施工作,各地要于近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加强管理监督。各地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对老年人建筑从规划、设计、建设到老年福利机构设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明确各自职责,将《规范》的贯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二)把好建筑工程的审批和验收关。各地建设部门要督促有关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具体的工作中执行《规范》,在老年人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和施工验收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方案不予审批,对未达到标准的工程,不能签发验收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