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并参考考评结果对新增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教科文部门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财政部、教科文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或者具有财政部认定的考评资格。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教科文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项目绩效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及考评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方案设计、专家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