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8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
(第8号 2004年2月19日)


  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会员来函询问的上市公司会计、审计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对其中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X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Y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8月,Y企业被Z民营企业收购。该项收购涉及与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的4个问题:
  1.《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上市公司?
  2.由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否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述的变更管理关系?
  3.《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述的资产损失是否包括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职工安置补偿费?
  4.由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将“资产损失”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销所有者权益?
  答:经向有关政策部门了解,现对上述4个问题回答如下:
  1.《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因而也适用于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被民营企业收购的情形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述的变更管理关系,国家指定的控股股东变更才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所述的变更管理关系。
  3.《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述的资产损失不包括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包括职工安置补偿费。
  4.由于所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不属于规定的变更管理关系,因此,上市公司不能将“资产损失”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销所有者权益。
  二、由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从51%下降为40%,且已无控制权,不再将B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在合并会计报表中,A公司是继续反映以前年度B公司计提的按照A公司持股比例调整的盈余公积,还是根据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对有关项目作出调整?
  答:当A公司由于持股比例下降且无控制权、而不再将B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根据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对有关项目作出调整。编制合并抵消分录时不再补提上年末计提的B公司盈余公积中属于A公司的份额,由此增加了合并利润分配表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变动原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