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
(1995年6月27日)
当前,一些机场周围的超高建筑物问题非常突出,机场净空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危及飞行安全。有的机场不能保障正常的运输生产,甚至关闭运营,广大旅客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有的机场由于拆除处理超高建筑物,造成经济损失。对此,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地城建规划部门要把保护机场净空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加强管理监督,制定机场净空区域修建建筑物、设施审批程序等办法,加强对厂矿企业、城乡居民的宣传教育,负责协调处理有关破坏机场净空的事件。
二、各机场管理机构要依据本机场的发展规划绘制机场净空限制图,报请当地城建规划部门从城市总体规划上予以保护和控制。目前,尚未向城建规划部门报送机场净空限制图的单位要抓紧办理。各机场管理机构要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了解,主动向机场周围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防止和避免造成障碍物的事实后再去处理。今后凡对机场净空管理不严,放任净空区出现严重的障碍物,以致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使用的,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再报请当地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禁止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其他物体;
(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五、凡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或设施,其超高部分必须予以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建筑物、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对造成飞行事故、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损失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