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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科技馆科普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科技馆科普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3年4月22日 科协发普字[2003]30号)


  自199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科普工作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科技馆等各类科普设施的建设取得较大发展,但科普设施数量偏少、科普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仍一直存在,难以适应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科学文化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科技知识的普及程度对人们运用知识进行科学思维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精神文化的发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站)、社区科普工作室(站)、科普画廊(橱窗)、科普基地等科普设施是我国面向公众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和基础设施。这些科普设施通过展览、培训、实验、影视播放、报告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易于参与、接受的科普活动,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对于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建设先进文化,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我国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大力推进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建设
  要按照《科普法》的规定,大力推进科技馆等各级各类科普设施的建设。要把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站)、社区科普活动室(站)、科普画廊(橱窗)等科普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量力而行,反对互相攀比和盲目追求外观;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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