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4日)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1985年12月31日制定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CCAR-25-R2)
总目录
A分部 总则
§25.1 适用范围
§25.2 〔备用〕
B分部 飞行
总则
§25.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25.23 载重分布限制
§25.25 重量限制
§25.27 重心限制
§25.29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25.31 可卸配重
§25.33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25.101 总则
§25.103 失速速度
§25.105 起飞
§25.107 起飞速度
§25.109 加速一停止距离
§25.111 起飞航迹
§25.113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25.115 起飞飞行航迹
§25.117 爬升:总则
§25.119 着陆爬升:全发工作
§25.121 爬升:单发停车
§25.123 航路飞行航迹
§25.125 着陆
操纵性和机动性
§25.143 总则
§25.145 纵向操纵
§25.147 航向和横向操纵
§25.149 最小操纵速度
配平
§25.161 配平
稳定性
§25.171 总则
§25.173 纵向静稳定性
§25.175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25.177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①
注①:修订处加【 】
§25.181 动稳定性
失速
§25.201 失速演示
§25.203 失速特性
§25.205 【〔删除〕】
§25.207 失速警告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25.231 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25.233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25.235 滑行条件
§25.237 风速
§25.239 水面喷溅特性、操纵性和稳定性
其它飞行要求
§25.251 振动和抖振
§25.253 高速特性
§25.255 失配平特性
C分部 结构
总则
§25.301 载荷
§25.303 安全系数
§25.305 强度与变形
§25.307 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飞行载荷
§25.321 总则
飞行机动和突风情况
§25.331 总则
§25.333 飞行包线
§25.335 设计空速
§25.337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5.341 突风载荷
§25.343 设计燃油和滑油载重
§25.345 增升装置
§25.349 滚转情况
§25.351 偏航情况
补充情况
§25.361 发动机扭矩
§25.363 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
§25.365 增压舱载荷
§25.367 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25.371 陀螺载荷
§25.373 速度控制装置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25.391 操纵面载荷:总则
§25.393 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25.395 操纵系统
§25.397 操纵系统载荷
§25.399 双操纵系统
§25.405 次操纵系统
§25.407 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25.409 调整片
§25.415 地面突风情况
§25.427 非对称载荷
§25.445 外侧垂直安定面
§25.457 襟翼
§25.459 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25.471 总则
§25.473 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25.477 起落架布置
§25.479 水平着陆情况
§25.481 尾沉着陆情况
§25.483 单轮着陆情况
§25.485 侧向载荷情况
§25.487 回跳着陆情况
§25.489 地面操纵情况
§25.491 起飞滑跑
§25.493 滑行刹车情况
§25.495 转弯
§25.497 尾轮侧偏
§25.499 前轮侧偏
§25.503 回转
§25.507 倒行刹车
§25.509 牵引载荷
§25.511 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25.519 顶升和系留装置】
水载荷
§25.521 总则
§25.523 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25.525 载荷的假定
§25.527 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25.529 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25.531 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25.533 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25.535 辅助浮筒载荷
§25.537 水翼载荷
应急着陆情况
§25.561 总则
【§25.562 应急着陆动力要求】
§25.563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疲劳评定
§25.571 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闪电防护
§25.581 闪电防护
D分部 设计与构造
总则
§25.601 总则
§25.603 材料
§25.605 制造方法
§25.607 紧固件
§25.609 结构保护
§25.611 可达性措施
§25.613 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25.615 【〔删除〕】
§25.619 特殊系数
§25.621 铸件系数
§25.623 支承系数
§25.625 接头系数
§25.629 【气动弹性稳定性要求】
§25.631 鸟撞损伤
操纵面
§25.651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25.655 安装
§25.657 铰链
操纵系统
§25.671 总则
§25.672 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25.673 【〔删除〕】
§25.675 止动器
§25.677 配平系统
§25.679 操纵系统突风锁
§25.681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25.683 操作试验
§25.685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25.689 钢索系统
§25.693 关节接头
§25.697 升力和阻力装置及其操纵器件
§25.699 升力和阻力装置指示器
§25.701 襟翼【与缝翼】的交连
§25.703 起飞警告系统
起落架
§25.721 总则
§25.723 减震试验
§25.725 限制落震试验
§25.727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25.729 收放机构
§25.731 机轮
§25.733 轮胎
§25.735 刹车
§25.737 滑橇
浮筒和船体
§25.751 主浮筒浮力
§25.753 主浮筒设计
§25.755 船体
载人和装货设施
§25.771 驾驶舱
§25.772 驾驶舱舱门
§25.773 驾驶舱视界
§25.775 风挡和窗户
§25.777 驾驶舱操纵器件
§25.779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25.781 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25.783 舱门
§25.785 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
§25.787 储存舱
§25.789 客舱和机组舱以及厨房中物件的固定
§25.791 旅客通告标示【和标牌】
§25.793 地板表面
应急设施
§25.801 水上迫降
§25.803 应急撤离
§25.805 【〔删除〕】
§25.807 【应急出口】
§25.809 应急出口的布置
【§25.810 应急撤离辅助设施与撤离路线】
§25.811 应急出口的标记
§25.812 应急照明
§25.813 应急出口通路
§25.815 过道宽度
§25.817 最大并排座椅数
§25.819 下层服务舱(包括厨房)
通风和加温
§25.831 通风
§25.832 座舱臭氧浓度
§25.833 【燃烧】加温系统
增压
§25.841 增压座舱
§25.843 增压座舱的试验
防火
§25.851 【灭火器】
§25.853 座舱内部设施
【§25.854 厕所防火】
§25.855 货舱和行李舱
§25.857 货舱等级
§25.858 货舱火警探测系统
§25.859 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25.863 可燃液体的防火
§25.865 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它飞行结构的防火
§25.867 其它部件的防火
【§25.869 系统防火】
其它
§25.871 定飞机水平的设施
§25.875 螺旋桨附近区域的加强
E分部 动力装置
总则
§25.901 安装
§25.903 发动机
【§25.904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
§25.905 螺旋桨
§25.907 螺旋桨振动
§25.925 螺旋桨间距
§25.929 螺旋桨除冰
§25.933 反推力系统
§25.934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装置系统试验
§25.937 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25.939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
§25.941 进气系统、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匹配性
§25.943 负加速度
§25.945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
燃油系统
§25.951 总则
§25.952 燃油系统分析和试验
§25.953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25.954 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25.955 燃油流量
§25.957 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25.959 不可用燃油量
§25.961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25.963 燃油箱:总则
§25.965 燃油箱试验
§25.967 燃油箱安装
§25.969 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25.971 燃油箱沉淀槽
§25.973 油箱加油口接头
§25.975 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25.977 燃油箱出油口
§25.979 压力加油系统
§25.981 燃油箱温度
燃油系统部件
§25.991 燃油泵
§25.993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25.994 燃油系统部件的防护
§25.995 燃油阀
§25.997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
§25.999 燃油系统放液嘴
§25.1001 应急放油系统
滑油系统
§25.1011 总则
§25.1013 滑油箱
§25.1015 滑油箱试验
§25.1017 滑油导管和接头
§25.1019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25.1021 滑油系统放油嘴
§25.1023 滑油散热器
§25.1025 滑油阀
§25.1027 螺旋桨顺桨系统
冷却
§25.1041 总则
§25.1043 冷却试验
§25.1045 冷却试验程序
进气系统
§25.1091 进气
§25.1093 进气系统的防冰
§25.1101 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25.1103 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
§25.1105 进气系统的空气滤
§25.1107 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
排气系统
§25.1121 总则
§25.1123 排气管
§25.1125 排气热交换器
§25.1127 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25.1141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25.1142 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
§25.1143 发动机的操纵器件
§25.1145 点火开关
§25.1147 混合比操纵器件
§25.1149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25.1153 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25.1155 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25.1157 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25.1159 增压器操纵器件
§25.1161 应急放油系统的操纵器件
§25.1163 动力装置附件
§25.1165 发动机点火系统
§25.1167 附件传动箱
动力装置的防火
§25.1181 指定火区的范围
§25.1182 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构
§25.1183 输送可燃液体的组件
§25.1185 可燃液体
§25.1187 火区的排液和通风
§25.1189 切断措施
§25.1191 防火墙
§25.1192 发动机附件部分的隔板
§25.1193 发动机罩和短舱蒙皮
§25.1195 灭火系统
§25.1197 灭火剂
§25.1199 灭火瓶
§25.1201 灭火系统材料
§25.1203 火警探测系统
§25.1207 符合性
F分部 设备
总则
§25.1301 功能和安装
§25.1303 飞行和导航仪表
§25.1305 动力装置仪表
§25.1307 其它设备
§25.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
【§25.1316 系统闪电防护】
仪表:安装
§25.1321 布局和可见度
§25.1322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25.1323 空速指示系统
§25.1325 静压系统
§25.1326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25.1327 磁航向指示器
§25.1329 自动驾驶仪系统
§25.1331 使用能源的仪表
§25.1333 仪表系统
§25.1335 飞行指引系统
§25.1337 动力装置仪表
电气系统和设备
§25.1351 总则
§25.1353 电气设备及安装
§25.1355 配电系统
§25.1357 电路保护装置
§25.1359 【〔删除〕】
§25.1363 电气系统试验
灯
§25.1381 仪表灯
§25.1383 着陆灯
§25.1385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25.1387 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25.1389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25.1391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5.1393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25.1395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25.1397 航行灯颜色规格
§25.1399 停泊灯
§25.1401 防撞灯系统
§25.1403 机翼探冰灯
安全设备
§25.1411 总则
§25.1413 【〔删除〕】
§25.1415 水上迫降设备
§25.1416 【〔删除〕】
§25.1419 防冰
§25.1421 扩音器
【§25.1423 机在广播系统】
其它设备
§25.1431 电子设备
§25.1433 真空系统
§25.1435 液压系统
§25.1438 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25.1439 防护性呼吸设备
§25.1441 氧气设备和供氧
§25.1443 最小补氧流量
§25.1445 氧气分配系统设置的规定
§25.1447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25.1449 判断供氧的措施
§25.1450 化学氧气发生器
§25.1451 【〔删除〕】
§25.1453 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25.1455 易冻液体的排放
§25.1457 驾驶舱录音机
§25.1459 飞行记录器
§25.1461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25.1501 总则
使用限制
§25.1503 空速限制:总则
§25.1505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25.1507 机动速度
§25.1511 襟翼展态速度
§25.1513 最小操纵速度
§25.1515 有关起落架的速度
§25.1519 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
§25.1521 动力装置限制
§25.1522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25.1523 最小飞行机组
§25.1525 运行类型
§25.1527 最大使用高度
§25.1529 持续适航文件
§25.1531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25.1533 附加使用限制
标记和标牌
§25.1541 总则
§25.1543 仪表标记:总则
§25.1545 空速限制信息
§25.1547 磁航向指示器
§25.1549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25.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25.1553 燃油油量表
§25.1555 操纵器件标记
§25.1557 其它标记和标牌
§25.1561 安全设备
§25.1563 空速标牌
飞机飞行手册
§25.1581 总则
§25.1583 使用限制
§25.1585 使用程序
§25.1587 性能资料
附录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第Ⅰ部分 表明符合§25.853或§25.855的试验准则和程序】
【第Ⅱ部分 座椅垫的可燃性】
【第Ⅲ部分 确定货舱衬垫抗火焰烧穿性的试验方法】
【第Ⅳ部分 测定热辐射下客舱材料热释放速率的试验方法】
【第Ⅴ部分 测定舱内材料发烟特性的试验方法】
附录G 连续突风设计准则
附录H 持续适航文件
【附录I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的安装】
【附录J 应急撤离演示】
A分部 总则
§25.1 适用范围
(a) 本部规定供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的部的规定申请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25.2 〔备用〕
B分部 飞行
总则
§25.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a) 本分部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1) 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飞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试验同样准确的计算;
(2) 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b) 【〔备用〕】
(c) 飞机的操纵性、稳定性、配平和失速特性,必须在直到预期最大使用高度的每一高度予以证实。
(d) 【飞行试验中的关键参数,诸如重量、装载(重心和惯量)、空速、功率和风等,在飞行试验期间必须保持在相应关键值的可接受允差内。】
(e) 如果依靠增稳系统或其它自动系统或动力作动系统才能满足飞行特性要求时,则必须表明符合§25.671和§25.672。
(f) 在满足§25.105(d)、§25.125、§25.233和§25.237的要求时,必须在离地面10米高度处测量风速,或按测量风速的高度和10米高度之差进行修正。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23 载重分布限制
(a) 必须制定飞机可以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围。如果某一重量与重心的组合仅允许落在某种载重分布限制(例如展向分布)内,而该限制又可能无意中被超过,则必须制定这些限制和相应的重量与重心组合。
(b) 载重分布限制不得超过:
(1) 选定的限制;
(2) 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限制;
(3) 表明符合本分部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限制。
§25.25 重量限制
(a) 最大重量 必须制定对应于飞机运行状态(例如在机坪、地面或水面滑行、起飞、航路和着陆时)、环境条件(例如高度和温度)及载重状态(例如无油重量、重心位置和重量分布)的最大重量,使之不超过:
(1) 申请人针对该特定条件选定的最轻的重量;
(2)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要求和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除外,这类飞机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按本部附录E规定的最重的重量。
【(3) 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噪声审定的最重的重量。】
(b) 最小重量 必须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使之不低于:
(1) 申请人选定的最轻的重量;
(2) 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项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3)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的重量。
〔199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5.27 重心限制
必须按每种实际可区分的运行状态制定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这些限制不得超过:
(a) 申请人选定的极限;
(b) 证明结构符合要求所使用的极限;
(c) 表明符合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极限。
§25.29 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a) 空重与相应的重心必须用飞机称重的方法确定。称重时飞机上装有:
(1) 固定配重;
(2) 按§25.959确定的不可用燃油;
(3) 全部工作流体,包括:
(i) 滑油;
(ii) 液压油;
(iii) 机上系统正常工作所需的其它流体,但饮用水、厕所预注水和发动机用的喷液除外。
(b) 确定空重时的飞机状态必须是明确定义的并易于再现。
§25.31 可卸配重
在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要求时,可采用可卸配重。
§25.33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a) 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
(1)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
(2) 符合§25.101到§25.125中的性能要求。
(b) 调速器必须有螺旋桨转速限制装置。它必须限制所调发动机的最大可能转速,使之不超过最大允许转速。
(c) 【必须调整桨叶低距限位器装置,使发动机在下列条件下不超过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03%或经批准的最大超转的99%,两者中取大者:】
(1)螺旋桨桨叶在低距限制位置,调速器不工作;
(2)标准大气,飞机静止,【无风】;
【(3)对活塞式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在起飞进气压力限制下工作;对涡桨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在最大起飞扭矩限制下工作。】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性能
§25.101 总则
(a) 除非另有规定,飞机必须按周围大气条件和静止空气满足本分部适用的性能要求。
(b) 受发动机功率(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下述相对湿度:
(1)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
(i) 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ii) 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F)时,相对湿度为34%。在这两种温度之间,相对湿度按线性变化。
(2)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标准大气下相对湿度为80%。发动机功率的蒸气压力修正按下表:
-----------------------------
高 度 | 蒸气压力 | 比 湿 度 | 相对密度
| | W | σ
H | e |〔公斤水蒸气/公|〔ρ/零高标准
| |斤干燥空气〕 |大气密度〕
〔米〕 |〔毫米汞柱〕| |
-----|------|--------|-------
0 |10.2 |0.00849 |0.99508
-----|------|--------|-------
250 |9.21 |0.00786 |0.97179
-----|------|--------|-------
500 |8.28 |0.00727 |0.94886
-----|------|--------|-------
750 |7.43 |0.00672 |0.92637
-----|------|--------|-------
1,000 |6.66 |0.00621 |0.90424
-----|------|--------|-------
1,250 |5.96 |0.00572 |0.88248
-----------------------------
续上表
-----------------------------
1,500 |5.32 |0.00527 |0.86113
-----|-----|--------|--------
1,750 |4.75 |0.00485 |0.84015
-----|-----|--------|--------
2,000 |4.24 |0.00445 |0.81955
-----|-----|--------|--------
2,250 |3.77 |0.00408 |0.79933
-----|-----|--------|--------
2,500 |3.34 |0.00374 |0.77949
-----|-----|--------|--------
2,750 |2.97 |0.00342 |0.76000
-----|-----|--------|--------
3,000 |2.63 |0.00312 |0.74086
-----|-----|--------|--------
4,500 |1.22 |0.00176 |0.63353
-----|-----|--------|--------
6,000 |0.531 |0.000934 |0.53829
-----|-----|--------|--------
7,500 |0.217 |0.000467 |0.45453
-----------------------------
-------------------------------
高 度 | 蒸气压力 | 比 湿 度 | 相对密度
| | W | σ
H | e |〔磅水蒸气/磅 |〔ρ/零高标准
| |干燥空气〕 |大气密度〕
〔英尺〕 |〔英寸汞柱〕 | |
------|-------|--------|-------
0 |0.403 |0.00849 |0.99508
------|-------|--------|-------
1,000 |0.354 |0.00773 |0.96672
------|-------|--------|-------
2,000 |0.311 |0.00703 |0.93895
------|-------|--------|-------
3,000 |0.272 |0.00638 |0.91178
------|-------|--------|-------
4,000 |0.238 |0.00578 |0.88514
------|-------|--------|-------
5,000 |0.207 |0.00523 |0.85910
------|-------|--------|-------
6,000 |0.1805 |0.00472 |0.83361
------|-------|--------|-------
7,000 |0.1566 |0.00425 |0.80870
------|-------|--------|-------
8,000 |0.1356 |0.00382 |0.78434
------|-------|--------|-------
9,000 |0.1172 |0.00343 |0.76053
------|-------|--------|-------
10,000 |0.1010 |0.00307 |0.73722
------|-------|--------|-------
15,000 |0.0463 |0.00171 |0.62868
------|-------|--------|-------
20,000 |0.01978 |0.000896 |0.53263
------|-------|--------|-------
25,000 |0.00778 |0.000436 |0.44806
-------------------------------
(c) 性能必须对应于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b)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可用推进力。该可用推进力必须与不超过批准的功率(推力)扣除下列损失后的发动机功率(推力)相对应:
(1) 安装损失;
(2) 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和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及辅助装置所吸收的功率或当量推力。
(d) 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飞机的起飞、航路、进场和着陆形态。
(e) 飞机形态可随重量、高度和温度变化,使之适合本条(f)要求的操作程序。
(f) 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加速一停止距离、起飞飞行航迹、起飞距离和着陆距离时,改变飞机的形态、速度、功率(推力),必须按照申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
(g) 必须制定与§25.119和§25.121(d)中规定的条件相应的执行中断着陆和中断进场的程序。
(h) 按本条(f)和(g)所制定的程序必须:
(1) 在飞机服役中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一贯正确地执行;
(2) 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或装置;
(3) 计及在服役中执行这些程序时可合理预期的时间滞后。
§25.103 失速速度
(a) VS 是在下列状态下的校正失速速度,即飞机可以操纵的定常飞行的最小速度,以节计:
(1) 在此失速速度时推力为零,或者,如果所产生的推力对失速速度没有显著影响,则发动机处于慢车状态并收回油门;
(2) 螺旋桨桨距操纵装置(如果装有)处于符合本条(a)(1)所需位置,而该飞机在其它方面(例如襟翼和起落架)处于使用VS 进行试验所具有的状态;
(3) 重量为以VS 作为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标准时采用的重量;
(4) 重心在允许的最不利位置。
(b) 失速速度VS 是用以下方式获得的最小速度:
(1) 配平飞机使其以1.2VS 至1.4VS 的速度作直线飞行。在足够高于失速速度以保证定常飞行状态的速度上,操纵升降舵,其操纵速率使飞机的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节;
(2) 满足25.203的飞行特性规定。
§25.105 起飞
(a) 必须确定在下列条件下,§25.107所述的起飞速度、§25.109所述的加速一停止距离、§25.111所述的起飞航迹及§25.113所述的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1) 申请人所选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
(2) 所选定的起飞形态。
(b) 为确定本条所需数据而用的起飞,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
(c) 起飞数据必须基于下列条件:
(1)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平整、干燥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
(2)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平静的水面;
(3) 对于滑橇式飞机,平整、干燥的雪地。
(d) 在所制定的该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起飞数据必须计及下列项目的使用修正因素:
(1) 沿起飞航迹不大于名义风逆风分量的50%,和沿起飞航迹不小于名义风顺风分量的150%;
(2) 跑道有效坡度。
§25.107 起飞速度
(a) V1 必须根据VEF制定如下:
(1) VEF是假定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校正空速。VEF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但不得小于按§25.149(e)确定的VMCG ;
(2) V1 是申请人选定的起飞决断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但V1 不得小于VEF加上在下述时间间隔内临界发动机不工作该飞机的速度增量,此时间间隔指从临界发动机失效瞬间至驾驶员意识到该发动机失效并作出反应的瞬间,后一瞬间以驾驶员在加速一停止试验中采取最初的减速措施为准。
(b) V2MIN,以校正空速表示,不得小于:
(1) 1.2VS ,用于:
(i) 双发和三发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发动机飞机;
(ii) 无措施使单发停车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
(2) 1.15VS ,用于:
(i) 三发以上的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发动机飞机;
(ii) 有措施使单发停车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
(3) 1.1VMCA ,VMCA 按§25.149确定。
(c) V2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以提供至少为§25.121(b)所要求的爬升梯度。但V2 不得小于:
(1) V2MIN;
(2) VR 加上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高度时所获得的速度增量(按照§25.111(c)(2))。
(d) VMU,为校正空速,在等于和高于该速度时,飞机可能安全离地并继续起飞。VMU速度必须在申请审定的整个推重比范围内由申请人选定。这些速度可根据自由大气数据制定,条件是这些数据为地面起飞试验所证实。
(e) VR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按照本条(e)(1)至(4)的条件选定:
(1) VR 不得小于下列任一速度:
(i) V1 ;
(ii) 105%VMCA ;
(iii) 使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以前速度能达到V2 的某一速度(按§25.111(c)(2)确定);
(iv) 某一速度,如果飞机在该速度以实际可行的最大抬头率抬头,得到的VLOF 将不小于全发工作VMU的110%,且不小于按单发停车推重比确定的VMU的105%;
(2) 对于任何一组给定的条件(例如重量、形态和温度),必须用根据本款确定的同一个VR 值来表明符合单发停车和全发工作两种起飞规定;
(3) 必须表明,当采用比按本条(e)(1)和(2)制定的VR 低5节的抬头速度时,单发停车起飞距离不超过与采用所制定的VR 对应的单发停车起飞距离。起飞距离必须按§25.113(a)(1)确定;
(4) 服役中可合理预期的对于所制定飞机起飞操作程序的偏差(如飞机抬头过度及失配平状况),不得造成不安全的飞行特性,或使按§25.113(a)制定的预定起飞距离显著增加。
(f) VLOF ,为飞机开始腾空时的校正空速。
§25.109 加速-停止距离
(a) 加速-停止距离是下述两种距离中的大者:
(1) 完成下述过程所需距离之和:
(i) 全发工作情况下,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到VEF;
(ii) 假定临界发动机在VEF失效,飞机从VEF加速到V1 并在达到V1 后继续加速2秒钟;
(iii) 从本条(a)(1)(ii)规定的加速段终点到完全停止,假定临界发动机仍不工作,并且驾驶员在达到加速段终点之前不采取任何减速措施。
(2) 完成下列过程所需距离之和:
(i) 全发工作情况下,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至V1 ,并在达到V1 后继续加速2秒钟;
(ii) 从本条(a)(2)(i)规定的加速段终点到完全停止,假定仍为全发工作,并且驾驶员在达到加速段终点之前不采取任何减速措施。
(b) 可使用机轮刹车以外的手段来确定加速-停止距离,条件是这些手段:
(1) 安全可靠;
(2) 使用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望获得一贯的效果;
(3) 对操纵飞机不需要特殊技巧。
(c) 在加速-停止的全过程中必须保持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d) 如果加速-停止距离中含有道面特性与平整且有硬质道面的跑道有实质性差别的安全道,其起飞数据必须考虑对于加速-停止距离的使用修正因素。该修正因素必须计及安全道的特定道面特性和这些特性在所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随季节气候条件(例如温度、雨、雪和冰)的变化。
§25.111 起飞航迹
(a) 起飞航迹从起始点起延伸至下列两点中较高者: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450米(1,500英尺),或完成从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并达到表明符合§25.121(c)的速度时的一点。此外:
(1) 起飞航迹必须基于§25.101(f)规定的程序;
(2) 飞机必须在地面加速到VEF,临界发动机必须在该点停车,并在起飞的其余过程中保持停车;
(3) 在达到VEF后,飞机必须加速到V2 。
(b) 在加速到V2 过程中,前轮可在不小于VR 的速度抬起离地。但在飞机腾空之前,不得开始收起落架。
(c) 在按本条(a)和(b)确定起飞航迹的过程中:
(1) 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正的;
(2) 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前必须达到V2 ,并且必须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V2的速度继续起飞,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为止;
(3) 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的一点开始,沿起飞航迹每一点的可用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i) 1.2%,对于双发飞机;
(ii) 1.5%,对于三发飞机;
(iii) 1.7%,对于四发飞机。
(4) 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为止,除收起落架和螺旋桨顺桨外,不得改变飞机的形态,而且驾驶员不得采取动作改变功率(推力)。
(d) 起飞航迹必须由连续的演示起飞或分段综合法来确定。如果起飞航迹由分段法确定,则:
(1) 分段必须明确定义,而且必须在形态、功率(推力)以及速度方面有清晰可辨的变化;
(2) 飞机的重量、形态、功率(推力)在每一分段内必须保持不变,而且必须相应于该分段内主要的最临界的状态;
(3) 该飞行航迹必须基于无地面效应的飞机性能;
(4) 起飞航迹数据必须用若干次连续的演示起飞(直到飞机脱离地面效应而且其速度达到稳定的一点)来校核,以确保分段综合航迹相对于连续航迹是保守的。当飞机达到等于其翼展的高度时,即认为脱离地面效应。
(e) 对于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起飞航迹可按附录E的第Ⅱ条确定。
§25.113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a) 起飞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 沿着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
(2) 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25.111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水平距离的115%。
(b) 对于起飞距离中含有净空道的情况,则起飞滑跑距离为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 沿着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 ,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2) 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25.111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水平距离的115%,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 ,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25.115 起飞飞行航迹
(a) 起飞飞行航迹从按§25.113(a)确定的起飞距离末端处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计起。
(b) 净起飞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起飞飞行航迹(按§25.111及本条(a)确定)在每一点减去下列数值的爬升梯度。
(1) 0.8%,对于双发飞机;
(2) 0.9%,对于三发飞机;
(3) 1.0%,对于四发飞机。
(c) 沿起飞飞行航迹飞机水平加速部分的加速度减少量,可使用上述规定的爬升梯度减量的当量值。
§25.117 爬升:总则
必须在为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并在每种飞机形态的最不利重心位置表明符合§25.119和§25.121的要求。
§25.119 着陆爬升:全发工作
在下列条件下,着陆形态的定常爬升梯度不得小于3.2%:
(a) 发动机功率(推力)是将油门操纵杆从最小飞行慢车位置开始移向起飞位置后8秒钟时的可用功率(推力);
(b) 爬升速度不大于1.3VS 。
§25.121 爬升:单发停车
(a)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的起飞 在下列条件下,以沿飞行航迹(在飞机达到VLOF 和起落架完全收起两点之间)的临界起飞形态,和以§25.111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在速度VLOF 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必须是正的,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0.3%,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0.5%:
(1) 临界发动机停车,而其余发动机(除非随后沿飞行航迹在起落架完全收起之前,存在更临界的动力装置运转状态)处于按§25.111开始收起落架时的可用功率(推力)状态;
(2) 重量等于按25.111确定的开始收起落架时的重量。
(b)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的起飞 在下列条件下,以飞行航迹上起落架完全收起点的起飞形态,和以§25.111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在速度V2 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7%,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3.0%:
(1) 临界发动机停车,而其余发动机(除非随后沿飞行航迹在飞机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高度之前,存在更临界的动力装置运转状态)处于按§25.111确定的起落架完全收起时的可用起飞功率(推力)状态;
(2) 重量等于按§25.111确定的起落架完全收起时的重量。
(c) 起飞最后阶段 在下列条件下,以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末端的航路形态,在速度不小于1.25VS 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1.2%,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1.5%,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1.7%:
(1)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处于可用的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2) 重量等于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末端的重量。
(d) 进场 在下列条件下,以相应于正常全发工作操作程序的进场形态(在此程序中该形态的VS 不超过对应着陆形态VS 的110%)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1%,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2.7%:
(1)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处于可用起飞功率(推力)状态;
(2) 最大着陆重量;
(3) 按正常着陆程序制定的爬升速度,但不大于1.5VS 。
§25.123 航路飞行航迹
(a) 对于航路形态,必须在为该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下确定本条(b)及(c)规定的飞行航迹。在计算中可计及由于发动机工作逐渐消耗燃油和滑油而造成的沿飞行航迹的重量变化。必须按下列条件在任一选定的速度确定飞行航迹:
(1) 重心在最不利位置;
(2) 临界发动机停车;
(3) 其余发动机处于可用的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4) 发动机冷却空气供应的控制装置处于在热天条件下提供足够冷却的位置。
(b) 单发停车净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爬升性能数据减去一定数值的爬升梯度,所减去的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为1.1%,对于三发飞机为1.4%,对于四发飞机为1.6%。
(c) 对于三发或四发飞机,双发停车净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爬升性能数据减去一定数值的爬升梯度,所减去的爬升梯度,对于三发飞机为0.3%,对于四发飞机为0.5%。
§25.125 着陆
(a) 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按标准温度,在申请人为该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风的条件下)从高于着陆表面15米(50英尺)的一点到飞机着陆并完全停止(对于着水,则为3节左右的速度)所需的水平距离:
(1) 飞机必须处于着陆形态;
(2) 下降到15米(50英尺)高度前,必须维持以不小于1.3VS 的校正空速【稳定进场】;
(3) 必须按所制定的使用操作程序改变形态、功率(推力)和速度;
(4) 着陆时必须避免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前翻、地面打转、海豚运动和水面打转的倾向;
(5) 着陆时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
(b) 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的着陆距离必须在水平、平整、干燥、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上确定。此外:
(1) 机轮刹车系统的压力不得超过刹车装置制造厂商所规定的压力;
(2) 不得以造成刹车或轮胎过度磨损的方式使用刹车;
(3) 可以使用除机轮刹车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它手段:
(i) 安全可靠;
(ii) 使用时能在服役中获得始终如一的效果;
(iii) 操纵飞机不需要特殊技巧。
(c) 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的着水距离必须在平静水面上确定。
(d) 滑橇式飞机的雪上着陆距离必须在平整、干燥的雪地上确定。
(e) 着陆距离数据必须考虑沿着陆航迹不大于名义风逆风分量的50%,和沿着陆航迹不小于名义风顺风分量的150%的修正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