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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每年在指定的省、市(地)两级报纸上集中公示。凡发现有各种收费、登广告等违规行为的,一律取缔准印证。
  六、做好报刊调整的相关工作
  (一)报刊调整中,要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对符合公务员条件、确有需要又有编制的人员,可以回到原主管部门工作;对素质好、适合做新闻出版工作的,原主管部门可以协助推荐到其他新闻出版单位工作;鼓励一部分人自己创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社会招聘人员亦要按国家有关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停办和管办分离的报刊,由原主管部门对报刊社所属人员做出妥善安置;凡属被划转、合并的报刊,由接收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协商,以接收单位为主,对人员妥善安置。对停办的报刊,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机构、核销编制。
  (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报刊的资产和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划转、合并前,由原主管部门承担资产监管责任,并组织清产核资,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划转、合并后,由接收单位承担资产监管责任;所有停办、划转、合并报刊的主要负责人,对资产承担直接责任。凡确定被停办、分离的报刊,原主管单位负责处理债权债务;凡确定被划转、合并的报刊,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债权债务。同时,报刊社要妥善处理好对外签订的发行、印刷、广告等经营性合同。
  自中办、国办《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被确定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由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其进行财务监督,除留有必要的出版流动资金外,其余资金予以冻结。对停办和合并的报刊社,要及时组织资产评估,评估后的资产,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发现转移或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突击花钱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报刊调整期间,原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和报刊社都必须加强对报刊政治导向的管理,保证被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在调整中不出现导向和重大出版质量等问题。报刊社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直接责任。
  (四)停办和合并的报刊,其出版、发行和广告合同等业务可延续到2003年12月底终止。报刊停办、合并后注销的刊号,由新闻出版总署收回。
  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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