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三)同一部门现有报刊,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分别合并为1种后,实行管办分离。
  (四)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报刊出版质量标准的,或主要在本系统内征订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对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撤销部门所办的报刊,予以停办;对机构改革中合并或职能划转部门所办的报刊,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予以停办。
  (五)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
  二、关于地方党政部门报刊的治理
  (一)省级党政部门报刊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一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公报或政报。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没有办党委机关刊的,可将党委有关部门所办刊物合并为1份党刊。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宁夏等省(区、市)现由党委主管、部门主办的党刊,改为由党委主管主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省级党报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导向正确、经营状况良好,年广告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报社或1000万元以上的期刊社,也可以接收被划转的报刊。被划转的报刊经调整后,面向市场,由读者自费订阅。
  3.对本地区由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
  4.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在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民族自治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5.创办5年以上、无违规违纪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读者自费订阅量超过发行总量80%、已经面向市场的报刊,可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但要实行管办分离。
  6.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
  7.副省级城市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除此之外其他报刊包括党政部门所办报刊划转到党报(集团)。划转中,对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对质量不高,经营困难的,予以停办;无法划转和合并的,也要停办。
  (二)市(地、州、盟)党政部门报刊
  1.市(地、州、盟)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主管主办的其他报刊一律划转给市(地、州、盟)党报。党报所办的子报子刊予以保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