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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办、国办
《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
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新出报刊[2003]745号 2003年7月23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这次治理工作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主管、主办的报刊;省级和省级以下行业组织主管、主办的报刊;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各种行为。
  一、关于中央党政部门报刊的治理
  (一)中央党政部门所办报刊,除公报、政报、文告外,要与部门实行管办分离,由读者自费订阅。管办分离指在坚持《出版管理条例》确定的主管主办制度前提下,对报刊管理方式作出的一种调整。具体要求是:
  1.人员分离。报刊工作人员不得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各级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单位兼职。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
  2.财务分离。报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党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报刊单位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和其它费用,更不得把报刊经营收入变成机关的“小金库”。
  3.发行分离。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报刊发行和承揽广告业务提供各种便利,不得参与报刊的经营活动。报刊不得利用部门职权搞摊派发行。
  管办分离后,主管部门仍要履行主管职责。主要包括对报刊的舆论导向、出版质量进行监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任免报刊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经编制部门批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导向正确、5年以上没有违规记录、经营状况良好的报刊社,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后,可作为报刊主办单位,仍由原主管部门主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报刊,可划转到在京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群团组织主管主办。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部门的报刊,予以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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