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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奖奖励办法

文华奖奖励办法
(文化部 2003年12月30日)

  第一条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舞台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文华奖旨在贯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艺术关注现实和艺术创新;以公正性、权威性、导向性为原则,通过评奖,促进优秀剧节目的产生和艺术人才的成长;促进舞台艺术作品面向市场、面向观众;推动专业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 文华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文华奖的评奖对象是整台的舞台艺术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儿童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等。
  第五条 文华奖设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单项奖。文华单项奖包括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6个奖项。为了鼓励获奖剧目多演出,特设荣誉奖,对获奖剧目演出场次累计儿童剧超过千场,其他品种超过500场的剧目授予荣誉奖。
  第六条 文华大奖从获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中产生。文华单项奖从获文华大奖、文华新剧目奖的剧目中产生。
  第七条 文华奖每届获奖剧目总数不超过50台,文华大奖不超过获奖剧目总数的20%。各艺术门类的奖项额度,由评奖委员会根据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文化部审批核准。
  第八条 参加文华奖评奖的剧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国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所有制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目(包括改编、移植的剧目);
  (二)首演日在参评之日前5年以内;
  (三)正式公演累计50场以上(歌剧、昆曲公演20场以上);
  (四)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的推荐申报;军队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推荐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与单位所属艺术团体的参评剧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审报;文化部所属艺术团体参评剧目直接向文化部申报。申报工作包括参评剧目的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方面。申报剧目数量以文化部当年度所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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