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翻译人员与机组之间的配合,包括在特殊情况下的配合,应该在飞行前经过演练。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责任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事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湿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承租人方可对外正式谈判、签订租机合同。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国籍及合法性;
二、出租人历史和经营情况、安全情况;
三、出租人机队情况、飞行人员情况;
四、出租人维修能力;
五、拟飞航路情况;
六、拟飞机场的飞行区条件及相关的地面接受能力;
七、拟租的航空器的简况及其基本技术数据;
八、市场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出租人的内容,如有必要,可按规定程序通过适当途径考察了解。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签订的租机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
二、具备下列必要条款:
1.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
2.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3.湿租的民用航空器的型号、登记号和制造厂序号;
4.航空器的维修;
5.飞行安全责任的承担;
6.租赁费用及结算方式;
7.保险;
8.湿租期限;
9.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10.争议的解决;
11.法律规定必须明确的其它事项。
三、合同须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适航证和人员执照认可声明,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或者经合法证明的文件复印件:
一、登记证、适航证、机组成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二、航空器飞行手册;
三、航空器载重平衡手册;
四、航空器技术规范或型号规范;
五、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型号、所记参数、译码地点;
六、最低设备放行清单;
七、快速检查单;
八、飞行员飞行记录本或者相应的机组成员资格证明;
九、出租人运行管理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十、机组在中国境内飞行期间的技术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