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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失效]

  第七条 湿租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登记国合法有效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外表有相应的国籍登记标志;
  二、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为出租人拥有;
  三、符合登记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正式签发的文件上载明的对该型航空器一切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具有登记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第八条 湿租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均应持有其本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其中驾驶员应有英语通话能力,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规则。
  第九条 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除具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担任国际航线机长的经历;
  二、具有熟练的英语能力,正确地用英语通话;
  三、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在该型湿租民用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总数不少于500小时;
  四、具有I类仪表着陆标准;
  五、具有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由承租人提供适当数量的中国乘务员参加湿租航空器乘务组工作,但乘务方面的责任仍由出租人负责。
  中国乘务员参加湿租航空器乘务工作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乘务证和健康合格证,并有一年以上的客舱飞行服务经验;
  二、在飞行中,中国乘务员必须服从机长的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湿租航空器开始营运飞行前,出租人应对中国乘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熟悉客舱紧急安全和服务设备的使用方法及应急撤离程序。
  第十二条 在必要时承租人可应出租人要求,为其机组提供翻译人员,以便准确地沟通机组与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和承租人派在机上工作的人员之间的联系。但飞行安全责任仍然由出租人承担。提供翻译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驾驶舱内有固定的、带有安全带的供翻译人员使用的座位,并装有供翻译人员使用的耳机、话筒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设备;
  二、翻译人员必须熟悉航行用语、飞行设备用语及其他技术用语,并能正确、迅速地进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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