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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7修正)[失效]

  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业主与承包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4、下达开工令;
  5、审查承包单位的材料,准备采购清单;
  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7、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8、主持协商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超出委托权限的变更、洽商,须征得业主同意);
  9、督促履行承包合同,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10、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1、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3、核查工程结算。
  (五)工程保修阶段: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修理。

第五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与业主应当签订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监理对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与支付、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的需要,组成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现场。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行使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职责,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领导其他监理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经济、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通报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与承包单位在执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提交监理工程师调解。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将调解意见用书面通知争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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