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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

  (6)质量保证部门检验人员印章的管理程序;
  (7)质量保证手册应随时按程序要求修改更新并注明版次,保证与现场实施情况相符,修改更新情况必须报民航局审查批准。
  (二)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考试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培训考试工作手册,报民航局审查批准,其内容至少包括;
  (1)与培训考试任务有关的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说明;
  (2)培训教学大纲及培训考试计划;
  (3)教员名单、职称;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人员名单。
  (三)适航检查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工作手册,报民航局审查批准,其内容至少包括:
  (1)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说明;
  (2)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名单,包括其职务(称)、专业及经历;
  (3)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申请人表明已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后,经适航司审查合格,即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第二十一条 许可项目单
  (一)许可项目单应列出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的具体工作项目和批准日期;
  (二)许可项目单作为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一部分与证书一同颁发。如需增删项目,按本规定经适航司审查满足有关要求后,可以修订该项目单。
  第二十二条 责任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持有人必须:
  (一)保持其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现场实施应与民航局批准的质量保证手册或工作手册上的程序要求一致。
  (二)接受适航司的检查监督,如发现缺陷或失效时应采取措施限期纠正。
  (三)应定期或在必要时,向适航司提交履行其职责情况的报告。
  (四)除非有适航司指派的人员参加,否则委任单位代表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对本单位产品自行进行试验、检验、鉴定,以保证公正性。
  (五)对所签署的各种报告的正确性、考试成绩和各种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权利
  在许可项目单的范围内从事下列有关工作:
  (一)签发民航局认可的各种试验、检测或鉴定报告。
  (二)签发民航局认可的维修人员考试成绩单。
  (三)代表民航局审查和检查某些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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