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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章 机场费票证的领购

  第八条 民航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每月根据本机场次月机场费票证的需要量,按有关规定交款领购机场费票证。
  第九条 为减轻民航机场资金周转的压力,各机场可向所属辖区管理局申请领取第一个月用量的机场费票证。

第四章 机场费票证的发售与验证

  第十条 机场费票证的发售工作是政府的一项指令性任务,民航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均应抓好落实,认真对待。
  第十一条 民航各机场在机场候机厅专设机场费售票柜台,售票台标志应醒目,以方便旅客购票。航空公司管理的候机厅,须为机场在候机厅内提供售票地点(柜台),由机场管理当局负责售票。
  第十二条 旅客遗失机场费票证,须另补购。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购机场费票证。
  1.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持外交护照的外交官。
  2.乘坐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班,持半票的12周岁以下儿童。
  3.乘坐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班,在二十四小时内中转旅客。
  第十四条 遇航班不正常等特殊情况,旅客退飞机票的同时,予以办理机场费退票事宜。
  第十五条 民航各省(区、市)局、机场、航站必须设专门人员对每位旅客逐一查验并撕取机场费票证的副券联,不得遗漏。

第五章 机场费的分配与结算

  第十六条 地区管理局将各机场代收机场费的50%上缴民航总局,各机场留用部分可在本省内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现对机场建设有投资的,可由管理局及省(区、市)局与当地省、市政府以投资比例协商留给管理局、机场50%的机场费的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报经民航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管理局应将辖区内各单位领购时交付的机场费专户存入当地工商银行,并随财务快报按月向民航总局报告收缴款情况。民航总局将使用现行“一金一费”专项托收凭证办理托收事宜,各管理局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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