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该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应当废止。)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1日 民航财发[199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并依据国办发〔1995〕5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1995年12月1日起,将民航征收或由地方委托民航机场代收的各种建设基金或附加费,统一并入“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
  第三条 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包括国际及地区航线国内段航班,下同)的中外旅客,每人每次征收50元人民币的机场费。乘坐民航国际或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每次征收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人民币的机场费。

第二章 机场费票证的印制与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财务司负责管理机场费票证的统一印制工作;确定票证安全运达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的方式;监督废版及废票的销毁等事宜。
  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和乌鲁木齐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管、分发、统计机场费票证工作。管理局应按月统计辖区内次月机场费证预计需要量,并于每月7日前将次月所需票证用量报民航总局财务司,由财务司安排发放。各航空公司免费承运机场费票证。
  第六条 机场费票证属有价证券,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仿制,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航站在分发、运送、存储、签领机场费票证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严防票证的损坏、丢失、被盗。一旦发生问题,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公安部门和民航总局报告,并及时侦破、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