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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批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函

建设部关于批准《电视演播室灯光
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函
(2003年7月23日 建标函[2003]167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款的送审报告”〔(2003)广发计字690号〕收悉。经我部研究,现批准《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1.3(1)、2.1.4、2.1.9(1)、5.1.3(3)、5.2.2、6.4.5、10.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强制性条文将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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