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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复函
(2003年12月26 建办市函[2003]6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水力发电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3〕9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某建设项目是属于水利工程还是水电工程,应以项目立项时计划部门确定的项目类型为准。
  二、目前,工程设计类型分类中,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属于不同的设计类型,只有取得相应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才能承接相应的设计任务。只取得水利行业水库枢纽设计资质的单位不能承接电力行业水力发电项目设计,只取得电力行业水力发电设计资质的单位也不能承接水利行业水库枢纽项目设计。
  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总则第二条规定:“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据此,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相应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配套的航运、交通建筑物的设计。
  四、2001年1月20日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与原标准相比,乙级资质单位承接水利行业项目的范围有所调整。因此,对于换证前已经取得水利行业设计资质并通过该资质换证的企业,在换证前按原资质证书范围签订的设计合同,可以继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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