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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废止及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3年第36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2日 署税发[2004]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为确保顺利实施新的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做好2004年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工作,现将该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各进出口商会将正式启用新的防伪“出口预核专用章”,旧的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并配套使用《商会预核签章表》。为便于企业出口,在2004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过渡期内,可暂不使用《商会预核签章表》,且2003年加盖的旧专用章仍然有效。自2004年2月1日起,新专用章和《商会预核签章表》必须同时使用,否则海关不接受其申报。现将新的“出口预核专用章”印模(见附件1),《商会预核签章表》(样式)以及《预核签章表填表说明》、《关于预核签章表数据项说明》(见附件2)转发各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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