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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
费税税率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4年2月27日 公告[2004]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卷烟是指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24022000项下的“烟草制的卷烟”。
  二、对上述卷烟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定额税和从价税。计征从价税时,应首先根据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确定进口卷烟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然后再根据组成计税价格和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征收应纳税款。具体计税方法如下:
  (一)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二)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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