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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航行资格审定规则(1997修正)


  附录二

航空公司的航行签派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航空公司经营人,为保证本公司的飞行能安全、正常运行,必须建立航空公司的“航行签派机构”并指派负责人。该组织负责实施本公司规定的航行程序和方针政策。
  二、航行签派机构的职责是:
  1.在公司航TF经理的领导下承办飞行的组织与实施,督促检查机长做好飞行前准备并给予帮助,实施航行管理,并签发公司放行飞机的飞行文件;
  2.拟定公司飞机运行计划和提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飞行计划;
  3.及时与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气象、场建等单位取得联系;
  4.向机长提供安全飞行所必需的情报资料;
  5.监督本管辖区域内飞行的每一架飞机的飞行动态;
  6.在机长不能执行原定飞行计划时,协助机长正确处置,并通知机长取消或改变飞行计划。
  三、公司经理对航行签派机构,必须在人员配备和训练、各项工作程序、方针政策及工作设施等方面给予确切地保障,以保证该机构效能的充分发挥。
  四、航行签派机构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已取得民航当局“航行签派员执照”的签派人员。
  该机构还要视公司经营飞行范围,指定派出的航行签派单位或航行签派员,负责一定区域内的航行签派任务。
  五、通信设施和工作程序,必须能适应公司所申请的飞行业务和航行签派的要求。为此:
  1.当机场、航线导航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司要有保证能及时通知给机长的通信手段和程序;
  2.要有保证NOTAM航行通告及时获取并通知机长的通信手段和程序;
  3.航行签派机构(包括派出的航行签派单位或签派人员)与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有可靠的通信手段和程序;
  4.装备有双向陆空通信系统,并保证该系统在正常情况下,在全航程中飞机与有关签派机构(或人员)之间可靠迅速的通信联系,该通信系统不能与国家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相混用。
  5.有可靠的通信网络,保证本公司航行签派机构之间,签派机构与飞机之间的请示、报告和指示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
  6.有可靠的通信手段和程序,以保证气象资料的获取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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