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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航行资格审定规则(1997修正)

  二、组织与实施飞行的组织机构、保障机构及其职责
  1.组织机构和保障机构的名称;
  2.各机构的职责,负责人职责和值班人员的职责;
  3.组织与实施飞行的人员,包括值班领导、飞行人员、航行签派人员和保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值班制度;
  4.人员数量配备及其素质要求;
  5.公司派出的与组织实施飞行有关的机构以及公司授权的范围。
  三、航空公司的航行签派机构及飞行人员、航行签派人员的资格审查
  1.航空公司必须建立如本规则附件二所要求的航行签派机构,并履行其职责。
  2.飞行人员、航行签派人员应持有有效执照;
  3.飞行人员应确定其技术标准;航行签派人员应明确签派授权的范围及其工作职责。
  四、航空公司的航行情报及其人员的资格审查
  1.航行情报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
  2.航行情报的种类;
  3.航行情报的使用与保管;
  4.航行情报的来源与获取手段;
  5.航行情报的传递程序;
  6.航行情报人员应持有有效执照。
  五、机场设施和接受飞机能力
  航空公司经营人所欲使用的机场,包括始发、目的地及备用机场,下列各方面必须符合所申请航行业务的需要:
  (1)飞机滑行、停放、维修和起降地带;
  (2)通信导航和灯光设施;
  (3)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
  (4)燃油和滑油供应;
  (5)空中交通管制;
  (6)搜寻救援、消防设施;
  (7)飞行程序;
  (8)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9)飞机所需特种车辆;
  (10)机场应急计划;
  (11)组织实施飞行的机构及其效能;
  (12)有关工作人员素质。
  六、组织实施飞行中的监督和检查
  1.民航当局将对航空公司进行业务对口检查或综合检查;
  2.对飞行人员主要进行飞行技能以及对空中交通规则、飞行程序熟悉程度等方面的检查;
  3.对航行签派和航行情报机构职能进行检查;
  4.对航行签派员、航行情报员进行执照考核和实际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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