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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航行资格审定规则(1997修正)

  3.航行签派机构和飞行人员、航行签派人员的资格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二和飞行人员、航行签派人员颁发执照的有关规定);
  4.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具备的航行情报;
  5.机场设施和接受飞机能力;
  6.组织与实施飞行中的监督和检查。
  七、当航空公司在运营中发生违犯航行规章的情况时,民航当局有权进行干预,必要时进行调查,限定时间进行纠正,如继续违章,可责令暂停运行,直至停止运行。

  附录一

航空公司航行资格审查项目及要求

  一、组织与实施飞行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
  1.航空公司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必须以“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作为总的指导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航空公司应明确规定下列政策和规章:
  (1)班期时刻表和飞行计划的制定原则和实施程序;
  (2)航空公司飞机放行的批准规则及批准人所承担的责任;
  (3)机长的最低天气标准;
  (4)航线或作业区的最低飞行安全高度;
  (5)选择备降机场的原则和规定;
  (6)飞机载油量的规定;
  (7)机组配额及其工种规定;
  (8)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休息时间的规定;
  (9)机场、飞机的空防措施;
  (10)飞机维修放行标准及最低设备放行单;
  (11)飞机性能限制;
  (12)应急飞行程序及其空勤组职责;
  (13)无线电守听的规定;
  (14)飞机必须携带的领航用具和其他飞行文件;
  (15)有关航线、机场的通信导航资料及飞行程序和方法;
  (16)携带和使用氧气的规定;
  (17)各种特殊紧急情况,如复杂天气飞行、发动机故障、无线电联络失效、飞机遇劫持等,机组和地面指挥的处置原则、程序和方法;
  (18)组织与实施飞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制度;
  (19)空、地化人员的培训措施;
  (20)其他规定。
  上述政策和规章应收集在《航行手册》之中,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当局颁布的法规;国外飞行时,机组还应遵守国际民航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所飞国家的法规。
  3.航空公司经营人应保证其所属人员能够遵守国家和公司制定的法规、标准和程序;保证飞行人员熟悉所飞航线和机场的有关飞行程序和规格,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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