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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5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申诉委员会。
  二、申诉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四、申诉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申诉委员会委员和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八、申诉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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