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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九、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一)违反行业职业道德规定;(二)违反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三)违反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四)拒绝、阻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五)惩戒委员会认为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一)谈话提醒;(二)书面批评;(三)责令限期整改;(四)责令书面检讨;(五)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六)行业内通报批评;(七)社会公开谴责。
  十二、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一)谈话提醒;(二)书面批评;(三)强制培训;(四)责令限期改正;(五)责令书面检讨;(六)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七)行业内通报批评;(八)社会公开谴责;(九)取消会员资格。
  十三、对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予以自律惩戒。
  十四、惩戒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如下:(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决定是否提交惩戒委员会。(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委员开会。(三)惩戒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四)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当事人”)相关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六)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七)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八)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十)当事人如对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十一)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决议应予以惩戒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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