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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审计准则委员会。
  二、审计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如下:(一)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二)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三)审议批准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三、审计准则委员会由31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等有关部门11名,注册会计师10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证券业界1名,企业界1名,会计、审计学者6名,法律专家1名。
  四、担任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二)在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五、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审计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七、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八、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九、审计准则委员会对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及拟订稿进行审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十、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审计准则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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