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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等4个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附件7:

关于《中注协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的起草说明

  一、关于起草过程
  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行业信誉和职业地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成立维权委员会。
  设立维权委员会,建立会员维权工作机制和制度,是一项探索性工作。为此,2002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程走访相关行业协会,了解相关行业维权工作的具体做法。同年9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派人赴江苏、福建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了解会员维权需求,同时搜集、研究深圳、北京等地方协会开展维权工作的做法。经过反复研究,认真起草,于2003年6月5日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登载,广泛征求业内外意见。截止到8月5日,我们汇总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以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意见。各方一致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十分必要,并就《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对于大家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随后,将《征求意见稿》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并根据常务理事的意见进一步认真修改,形成了《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二、关于主要问题和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对《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以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维权委员会与理事会、秘书处的关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和行业自律体制建设的要求,维权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作为理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专门机构;秘书处承担维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维权事项以维权委员会名义受理,秘书处就办理的具体事项,向维权委员会报告。
  (二)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地方协会维权工作关系
  一些地方协会建议,《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应当要求地方协会比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维权委员会。对此,我们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规则中不规定地方协会维权委员会设立事宜,但地方协会可比照设立相应的维权机构。对于两级协会的工作关系,《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原则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对地方协会维权工作提供指导。
  (三)关于明确“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的具体内容
  我们认为,可在维权委员会成立后,由维权委员会在制订具体办法中规定。
  (四)关于维权委员会组成
  一是考虑到维权委员会具有代表行业、维护会员利益、反映行业呼声的工作特点,故由执业界、协会秘书处、会计、审计学者和法律专家等方面人士组成;二是考虑到维权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连续性的需要,采纳大家提出的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并可以连选连任的建议。
  (五)关于维权委员会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
  维权事项受理时限、范围、答复期限以及处理结果等工作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可在委员会成立后,在有关维权工作办法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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