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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2月4日 高检发政字[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成立后,在高检院党组的领导下,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干部的新老交替,一些从事检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检察工作经验的同志又陆续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老同志的作用,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替代原有的咨询委员会制度。
  一、咨询委员主要从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岗位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岗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的正厅职领导同志中聘任。
  二、咨询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的要求,承担一些专项任务。
  三、新聘任的咨询委员需身体健康,本人自愿。部级干部超过70周岁、厅级干部超过65周岁的自然解除聘任。
  四、咨询委员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聘任期间,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组织认为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可以解聘。
  五、咨询委员在承担专项任务期间,给予适当补贴。
  六、新聘的咨询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聘书。原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改聘为荣誉咨询委员,颁发证书。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不再保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干部局设立咨询委员办公室,负责新聘咨询委员和荣誉咨询委员的日常服务工作。

附件: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制度的决定,特就咨询委员的职责、聘任、纪律和有关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咨询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领导的要求,承担一些专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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