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财政部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 财关税[2004]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继续按《海关总署关于海南、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63号)执行,即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海南、云南两省边贸进口水果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对海关总署下发上述通知前短征的税款不再追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