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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
 (教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确保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现将《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指导、检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校部门及省级教育监察部门、省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在本地区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 招生期间,高等学校应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录取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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