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8号 2003年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指示要求,搞好人事科研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在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开创人事人才工作的新局面,根据人事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拟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进行全国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人事人才工作研究的人员,2001年1月1日以来正式结题或发表的人事人才方面的科研报告、专著和论文,可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成果数量不限。人事人才工作调研报告不参加评审。
二、评审组织
由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和中国人事科学院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政策法规司。
三、评审方法和奖励等次
评审按行政管理学、人事管理学、人力资源与人才学三个学科的科研报告、专著、论文三大类分别进行。
奖励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四、申报程序
(一)各地人事厅(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和中央国家机关人事部门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人事科研成果的申报和组织初审工作。
(二)申报程序原则上按作者行政隶属关系或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作者填写《第四次全国人事科研成果申报表》(样式见附件),并附科研成果鉴定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无单位的作者,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在申报表上写出推荐意见,签字盖章,与参评材料一并于2003年10月底前报送人事部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邮编100013)
参评材料:科研报告和论文一式10份,专著一式3份,申报表一式2份(报告、论文附文稿软盘)。
五、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