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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编报2004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编报2004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的通知
 (国资分配[2004]71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及企业内部分配约束机制,改进和完善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办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现就做好2004年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实行工资总额计划备案制。改变目前实行的工效挂钩和工资计划“双控”办法,不再对工效挂钩企业下达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自2004年开始,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资委审定的工效挂钩方案确定工资总额,并在核定的挂钩应提工资总额及工资储备结余的范围内,根据经济效益预计增长情况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自主制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二)暂不具备实行工效挂钩条件的中央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由企业按照建立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机制的要求,根据经济效益预计情况、行业特点和人工成本水平,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地区、行业职工收入水平及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因素,编报工资总额计划,报国资委审核后下达执行。
  (三)境外中央企业及境内产权多元化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自2004年开始,境外中央企业及境内产权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经国资委审定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国资委备案。
  (四)取消在京中央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备案)签章工作。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止<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3]2218号)精神,国资委不再对在京中央企业本部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审核(备案)签章工作。
  二、工资总额计划(预算)编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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