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末人身保险
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 保监寿险[2004]92号)
各寿险公司:
为做好2003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按精算报表格式要求填报精算评估报告,精算责任人对精算报表内容出具声明书。
《精算报表格式》、《精算报表填写说明》和《精算声明书》以《
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的要求为准。
二、各公司应计算法定责任准备金,并按规定填写精算报表相应栏目。
三、一年期以上寿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并不得超过年复利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