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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派出机构行政级别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派出机构行政级别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 保监人教[2004]148号)


各保监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及中编办《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12号)的精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保监局。其中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深圳保监局为正局级,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保监局为副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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