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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我部对部分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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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涉及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名           │       停止执行的内容         │
│  │  审批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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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技能竞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
│  │活动审批  │(劳社部发[200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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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就业服务│《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建│第六条中“原有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先由职工│
│  │企业股份合作│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新办股 │
│  │制设立的审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
│  │      │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      │劳动部门核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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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就业服务│原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十四条中“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
│  │企业股份合作│四部门根据劳动部发[1993]200号制定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 │同意后”;                  │
│  │制设立的审批│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       │第十五条;                  │
│  │      │                           │第四十四条中“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 │
│  │      │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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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工学校招生│原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劳培字   │第五条的(二) (三) (四),第六条的(二),第三 │
│  │全国性计划审│[1990]13号)                      │章,第十三条中的“具有城镇户口”和(四),第十 │
│  │批     │                           │四条,第十五条,第六章,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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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级技工学校│原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的“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
│  │的审批   │》(劳部发[1997]350号)                 │第三条;                   │
│  │      │                           │附件: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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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点技工学校│原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培字   │第三条中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由各省、自治区│
│  │、重点就业训│[1991]4号)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审批”,“国家级重│
│  │练中心审批 │                           │点技工学校由省(部)级推荐,劳动部组织检查评估及│
│  │      │                           │审批。重点技工学校需填报《重点技工学校申报审批│
│  │      │                           │表》”;                   │
│  │      │                           │附件:3.重点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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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点技工学 │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第二条中的“就业司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
│  │校、重点就 │知》(劳部发[1996]263号)                │评估,并进行重点抽查。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全国│
│  │业训练中心 │                           │重点就业训练中心”              │
│  │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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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有企业改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第二条中的“国有企业改建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
│  │制为股份有 │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7号)           │的公司,其初始工资水平,由公司报劳动部门核定。│
│  │限公司的初 │                           │”                      │
│  │始工资水平 │                           │                       │
│  │核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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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本医疗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第三条中的“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险医院制剂 │知》(劳社部发[2000]11号)               │”                      │
│  │目录及给付 │                           │                       │
│  │比例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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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职业培训教 │原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第二条第三自然段中“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
│  │师上岗资格 │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  │;                      │
│  │认定    │                           │第三条第二自然段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 │
│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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