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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冰鲜及
 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17日 国质检食函[2004]16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3月1日会谈达成的共识,定于3月22日恢复内地冰鲜和冷冻禽肉供港,为确保恢复供港后冰鲜和冷冻禽肉的安全卫生,各局应在严格遵照《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和《内地供港冷藏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2)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出口养殖、加工、仓储和运输等环节的检验检疫:
  一、原料控制
  加强对备案养殖场的巡查和防疫管理,用于屠宰加工冰鲜禽肉的禽只须来自供港活禽注册场,用于屠宰加工冷冻禽肉的禽只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场或供港活禽注册场,并且该场在过去半年未发生禽流感病例。
  二、疫情监测和防疫消毒
  加强供港活禽的疫情监测。每批出口供宰活禽在出栏前5天隔离检疫,除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记录外还要进行H5禽流感的荧光RT—PCR检测,每个饲养群不少于30只,经观察和检测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官方兽医签发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用于屠宰加工冰鲜禽肉的禽只须在屠宰当日出口;活禽送宰运输须封闭运输,且不得途经疫区。
  加强进出各养殖场运输工具、笼具等的防疫消毒,未经彻底消毒的车辆和笼具,不得进入各注册养殖场。
  三、对屠宰场、加工厂的监管
  进一步严格检验检疫驻厂兽医监管制度,加强宰前、宰后的检验检疫,合格产品按香港食环署要求加贴标识,加强对加工和存贮的监管,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厂兽医监督生产的冰鲜、冷冻禽肉,不得供港。
  四、包装和仓储管理
  要进一步严格按规定做好供港冰鲜、冷冻禽肉产品的包装和仓储管理。供港冰鲜或冷冻禽肉产品必须储存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冷库,且不得与其他产品混合储存,严禁不合格或非供港产品输港。
  五、运输管理
  严格监装和装运查验,在出口冷柜上加施铅封,并将铅封号标注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对输港禽肉产品货柜实施专项管理,所有供港禽肉产品必须原货柜直运香港,中途不得开柜或装卸。
  六、卫生证书
  在现有禽肉卫生证书的卫生声明中加入“用作生产本批次禽肉的活禽在宰前经隔离检验检疫,并无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The consignment of poultry meat was derived from live poultry which had been subject to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before slaughter and were found not infected with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七、香港食环署规定,在恢复供港初期暂不进口内脏,只有去除内脏的禽肉产品方能供港。另外,香港食环署将对每一加工企业的前3批到货禽肉产品扣检作H5禽流感PCR检测,检测合格方可销售,之后每批禽肉会抽样检疫。
  供港冰鲜禽肉加工厂及其对应的注册养殖场名单(见附件3)和各地出口禽肉加工厂名单已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请各局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加强辖区内各加工厂供港冰鲜和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以保障供港冰鲜和冷冻禽肉的安全卫生。
  附件:1.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2.内地供港冷藏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3.广东、深圳、珠海三地供港冰鲜(冻)禽肉加工厂及其对应的注册养殖场名单

附件1:        内地供港冰鲜禽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2004年3月修订本)

  一、饲养场
  (一)所有供应生产输港冰鲜禽肉加工厂的活禽,必须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AQS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注册的饲养场。
  (二)饲养场必须是由允许出口香港禽肉加工厂的相应饲养场。
  (三)饲养场周围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禽、蛋禽饲养场、集贸市场、家禽屠宰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设施。
  (四)一旦饲养场被纳入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内,饲养场须暂停向其所属加工厂供应活禽。
  (五)饲养场大门口设有隔离、消毒设施;在工作人员专用通道设有消毒液喷淋装置和鞋底消毒池;饲料、疫苗、兽药、垫料等的运输通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饲养区和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饲养区设有饲养员居住室,饲料存放室和病禽隔离饲养区、兽医工作室;进出饲养区应分别设有对车辆进行消毒的消毒液喷淋装置、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更衣、消毒通道;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消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持有效性;设有防鸟防鼠设施;不得饲养其他禽类动物。
  (六)饲养场须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备案的兽医,负责禽只的防疫和疾病控制的管理。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办法》对肉禽饲养过程中的用药情况实施监管,根据《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残留检测。
  (八)饲养场过去180日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饲养场进行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
  (九)供应给加工厂的活禽,须先隔离5天及通过禽流感诊断测试。
  (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活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官方兽医签发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在签发后的3天内运抵屠宰场。
  (十一)运载活禽往禽肉加工厂的车辆,不可驶经任何禽流感或其他疫病管制地区。
  二、加工厂
  (一)屠宰及加工工序,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NCA)注册允许输出到香港的屠宰加工厂中进行。有关加工厂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包括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食物安全重点控制系统)并实施管理。
  (二)国家质检总局向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提供一份注册允许出口香港加工厂及其相应饲养场和注册编号的名单,供食环署认可。如加工厂相应供应活禽的饲养场有所变更,须先得到食环署的同意。
  (三)食环署可按实际情况,对供港加工厂及其相应饲养场作定期及不定期的视察。对一些需与改善的加工厂和饲养场,提出限期整改或暂停供港整改建议,并由有关检验检疫局执行和向食环署汇报执行情况。
  (四)加工厂活禽来源必须来自其相应饲养场。
  (五)加工厂须设有防疫消毒设施;不得饲养屠宰活禽以外的动物。
  (六)加工厂须为专厂专线、生产单一类冰鲜禽肉,防止交叉污染。
  (七)在加工厂内的待宰活禽须与生产和存放冰鲜禽肉的场所完全分隔开。
  (八)活禽进入加工厂后,驻厂兽医核实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宰前检查。
  (九)在整个加工流程中,禽只之间要有足够空间,防止接触及交叉污染。
  (十)用作禽只脱毛的器具、物料须符合食用安全和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禽只开膛时,应避免刺破内脏。每次开膛后的工具须经过清洗。去脏后,屠体和内脏不可再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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