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起草说明
·附录1 2004年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与动物种类表(13—17)(略)
·附录2 2004年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任务分配表(18—37)(略)
·附录3 2004年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监控、的残留物质与动物种类表(38—41)(略)
·附录4 2004年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任务分配表(42—52)(略)
·附录5—1 2004年出口残留监控计划各局抽样与检测样品数目统计表(略)
·附录5—2 2004年进口残留监控计划各局抽样与检测样品数目统计表(略)
·附录5—3 2004年进出口残留监控计划各局抽样与检测样品数目统计表(略)
·附录6 残留监控工作流程图、取样流程图、有关单证和标签(58—77)(略)
·附录7 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名单及承担项目一览表(78)(略)
·附录8 检验检疫系统残留监控负责人及检测中心样品接收人通讯录(79—86)(略)
·附录9 残留监控标准物质供应中心通讯录(87)(略)
·附录10 各局2003年监控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在2004年监控计划的相应处理情况(88—93)(略)
2004年度进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
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起草说明
为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结合检验检疫的出口业务需要和实际检测能力,在总结过去4年半残留监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点考虑2003年监控检出和阳性情况以及出口国对我国产品的预警通报情况,同时兼顾2003年欧盟对我国进行考察的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和各局上报的残留监控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进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
现对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04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时间为2004年1月至12月。
二、残留监控计划修订的依据和原则
(一)针对欧盟考察报告中对我残留监控计划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欧盟通报的硝基呋喃问题,在2004年的计划中进行完善和改进,对不足之处均予以纠正和修订。
(二)优先考虑禁用药物,并增加了欧盟、日本、韩国、香港、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均有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且在我国《兽药使用管理规定》中列出可以使用并规定必须执行停药期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