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监控工作所需经费由质检总局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十七、在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局要根据实际在全年均匀分配任务并组织实施,坚决防止突击抽样、集中送样、集中检测分析和出具结果的类似事件再次出现。质检总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残留监控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残留监控计划,不按时上报残留监控结果和报告的,将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十八、各检验检疫局在实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农牧部门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及时协调并解决残留监控工作中重大问题,了解并掌握当地兽药的销售、使用和管理实际情况,协调一致地做好本辖区内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阳性案件的查处,残留监控实验室检测技术的统一应用等工作。
十九、供港澳动物“7+37”种药物残留抽样、检测及其控制管理措施,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另行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
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2004.1至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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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 │
│ 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 │
│ 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
│ (2004.1至20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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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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