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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六、监控工作所需经费由质检总局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十七、在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局要根据实际在全年均匀分配任务并组织实施,坚决防止突击抽样、集中送样、集中检测分析和出具结果的类似事件再次出现。质检总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残留监控的督促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残留监控计划,不按时上报残留监控结果和报告的,将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十八、各检验检疫局在实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农牧部门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及时协调并解决残留监控工作中重大问题,了解并掌握当地兽药的销售、使用和管理实际情况,协调一致地做好本辖区内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阳性案件的查处,残留监控实验室检测技术的统一应用等工作。
  十九、供港澳动物“7+37”种药物残留抽样、检测及其控制管理措施,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另行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

               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2004.1至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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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          │
│          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           │
│            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
│            (2004.1至2004.12)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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