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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抽样单位在抽取监控样品时要尽可能考虑在源头,如养殖场和养殖环节抽取样品,以真正反映养殖实际用药情况和确保可追溯性。鳗鱼、养殖水产品监控样品时应保证全部样品是在养殖场抽取,蜂蜜监控样品要不少于50%从蜂场抽取,禽类监控样品要不少于80%比例从饲养场抽取。各地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计划之外安排一定比例的饲料、饮水监测。
  六、各检测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的要求开展分析测试工作,设定质量控制样品以保障分析测试质量,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结果的准确有效。检测实验室所用分析方法必须进行方法.验证,所用的筛选方法及确证方法的检测灵敏度必须满足附录2和附录4的要求。
  七、基准实验室应根据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水平测试或比对试验,涉及承担该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必须参加该检测项目的水平测试或比对试验。
  八、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尽快完成检测任务并及时出具残留监控检测结果报告单,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抽样地的直属局残留监控负责人(附录8)。检测实验室不得拒收正常的监控样品或延误样品的接收和结果的出具,特殊情况下结果的送达也不得超过30天。
  九、筛选检测结果阳性的,必须用确认方法确证。检测实验室若不具备确证条件,须将可疑阳性样品送至相关的基准实验室进行确证。基准实验室在收到样品后应在1周内完成确证检验和向送样实验室送达确证检验结果。
  十、经确证残留物质超标或禁用药物阳性,检测实验室应在24小时内通知送样单位。取样单位在收到阳性结果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通报被取样单位,并以文件形式通报所在地农牧渔业部门和被取样单位,进行追踪调查。有关动物源性食品尚未出口的,不准出口;已经出口的,立即通知有关出口公司召回。取样单位在进行追踪调查时应追踪至阳性样品来源的饲养(养殖)埸,要求出口企业暂停收购该饲养 (养殖)埸的原料,并在该饲养(养殖)埸至少抽取两个以上样品,直接送至项目的基准实验室进行检测,在送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是跟踪调查样品。该基准实验室在收到追踪调查样品后,须10天内完成测试分析和送达书面检验结果至送样单位等工作。跟踪调查样品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时,检验检疫部门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企业该产品的出口,查出超标原因,对有关的企业和饲养埸应限期整改。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阳性追踪档案,记录调查过程、结论及纠正措施,并将追踪调查结果及时上报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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