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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
 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 国质检食函[2004]15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品检验研究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保障我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适应国际市场新形势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度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为确保监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残留监控工作,在人力资源及物力上予以充分保障。加大对残留监控工作的管理,增加经费投入和加强残留实验室的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确保残留监控的工作质量。
  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掌握有关残留监控的具体规定和要求,针对《2003年度中国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改进建议,2003年欧盟专家组来华评估考察时和最终考察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实际并充分考虑各地兽药销售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2004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方案,保证残留监控的针对性。对上一年度出现残留问题的兽药项目和企业,要重点加强监控。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残留监控工作小组,明确各参与部门和企业的职责和任务,设定抽送样、检测、结果的报告等程序要求与后续行动计划(包括阳性结果的查处),要将相关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残留监控取得实效。
  三、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所需标准物质由商检研究所标准物质供应中心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标准品中心组织供应。供应标准物质的单位必须严把质量关,每个标准物质必须随附有效证书。
  四、取样单位必须按照“残留监控取样流程图”的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在加贴标签、加施铅封、正确填写取样单和送(收)样单后,向检测单位传递。送样单位应在寄送样品前与检测实验室联系,在确认样品接收入后方可发送样品,送样单位在寄送样品时应避免样品在法定休息日送达检测实验室,检测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必须认真记录所收样品的封存状态,并立即向送样单位出具回执单,送样单位如未能及时收到回执单时,应与样品检测单位联系,保证残留监控样品的有效和安全传递。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标识或因变质等原因而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样品,检测单位必须在回执单中通知送样单位重新送样。对于未按要求填写的送样单,检测单位应通知送样单位,由送样单位重新填写,并补送至检测实验室。残留监控工作流程图、取样流程图及有关单证、标签见附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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