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3年7月31日 建办法函[2003]346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建设部74号令第二十四条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苏建函法〔2003〕3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由国内咨询单位承担,且只能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时,应当由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国内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并以中方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