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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8月18日 建办法函[2003]386号)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闽建建〔2003〕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工程电梯安装的现场质量监督管理问题。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安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二、关于电梯分部工程的验收备案问题。《条例》施行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电梯作为整体工程的分部工程,要与整个工程一起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电梯分部工程的有关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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