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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5日 国土资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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