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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深圳市中粮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深圳市中粮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的通知
 (2004年2月24日 国税函[2004]29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继续免征深圳中粮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房产税的报告》(中粮总字[2004]33号)。经研究,同意对深圳市中粮信隆实业有限公司为供应香港市场鲜活冷冻商品提供仓储的中转、装运服务设施的房产,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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