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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以采代探的专项整治
  2004年要开展对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行为的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对探矿权人的勘查及投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制度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最高法院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查封硐口、没收设备,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和纠正违法不究、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的现象。各地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探矿权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探明矿产储量登记;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
  加强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矿产督察员和油气督察员要依法认真做好大中型矿山、重点矿区和油气矿权人的督察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对其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上,将阶段性的突击式的监督转为日常动态巡查式的监管,做到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保留和充实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联动。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行政。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督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健康发展。对行政机关违法侵害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媒体披露的,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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