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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二、全力开展四项专项整治
  2004年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为四项内容:
  (一)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
  重点矿区包括大、中型矿产地、秩序比较混乱的矿区以及媒体曝光的矿区。2004年各省(区、市)要清理和确定本行政区内开展专项整治的重点矿区,并在摸清大、中型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的小矿分布、保有储量及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小矿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问题,以保证对规模矿产地的合理规划、科学开发,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部将公布对重点矿区整治的过程和结果。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授权的规定出让煤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各省(区、市)要对2002年以来出让的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清理,凡持已经废止的采矿许可证开采的,一律按无证采矿查处。清理期间,暂停办理新的煤炭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从严审批铝土、铁、水泥用石灰石采矿许可证。2005年底前,凡加工建设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一律不得受理新的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申请。铁矿、水泥用石灰石的采矿许可证审批也要更加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势矿产的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2005年底前暂停颁发稀土矿产、钨矿产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相关省(区、市)要在2004年4月底之前对本地区所有钨矿开采企业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超越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收购单位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要相应削减2004年度总量控制指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全面启动稀土、锡、锑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工作,严格对企业开采条件的审查,对存在破坏性开采,造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存有隐患的矿山,限期整顿。过期验收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具备采矿资格的稀土、锡、锑开采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为逐步调整矿业结构和全面实施优势矿产的宏观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非法转让的专项整治
  在去年整顿的基础上,今年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转让的整治力度,对下列非法转让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一是采矿权人因合资、合作引进他人资金、技术、企业破产重组、改组改制导致企业资产、股权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也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是以“承包”勘查、开采为名将探矿权采矿权擅自转由他人行使,坐收各种费用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非法转让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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